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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立法
发布日期:2008-4-12 13:02:37  作者: 赖名芳  阅读次数:

  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究竟给予什么样的保护呢?原先的想法,也就是说按照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教科文组织的设计,民间文学艺术独占权和著作权是一样的,但是这两个问题不太好解决,第一个问题就是主体是谁?因为,民间文学艺术首先是世代流传的。但是,作者已经不知道是谁,如果知道作者是谁就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了,像山东的剪纸,世世代代流传下来,有很多作品都属于当地人民共同拥有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如果我们把受保护人确定在这么大的范围,那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是不好解决的。但是,如果你说确定在某个人身上也不合适,你说张家搞一个剪纸,李家就不会同意了,都是一个村、一个地方的人,这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

  再者是权利的范围问题。举一个例子,比如我们唱的《东方红》原来是陕北民歌,后来音乐家李涣之把它按照现代音乐创作的规律修改了,所以,现在大家传唱的《东方红》是经李焕之加工的,如果按照“源”和“流”的关系,《东方红》中陕北民歌的旋律部分可能就是当地的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但你不能准确地说是谁的。所以,现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应是还在保护期之内的作品,几乎都是在前人艺术创作基础上再进行创作出来的作品。所以,在处理这个关系问题上是比较麻烦的。

  第四,如何看待记录人作用问题。比方西部歌王王洛宾,唱了很多西部的歌,都是他当年跑到西部记谱,如果他不记录下来不整理,可能这些歌曲在当地就自生自灭了。所以,对这些记录原生态民间艺术的人在立法工作中也应该给一个考虑。

  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目的,是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精神价值,使用者要标明来源、出处,不能做恶意改编。应支付一定的报酬,用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传承上。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处长  王建华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相互协调

  文化部正在起草、修改、制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与国务院拟制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具有相互协调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非遗法》”)最早从1998年就开始了,后来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而改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目前《非遗法》已列入了国务院审议计划之内。

  关于民事权利的保护,要不要写到《非遗法》里面,成为了一个争论比较大的焦点。从定义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的表演艺术、传统的美术等等。我们认为《非遗法》是一部以行政为主的保护法律,目前当务之急是解决在社会急剧转型、社会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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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责任编辑:齐骥  添加到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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