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我认为立法原则、立法目的如果不清楚,后面的构造就更难了。对于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大家谈到各地都有一系列的名录,有多少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市级的、县州级的、国家级的、省级的。我在报纸上看到《老梁说奥运》里说到的送金相玉出去,送金相玉是为了扩大影响,目的就不一样了。原本我们是想保护靠市场不能生存的东西,这个时候需要有政府,需要有公权的介入,如果它在市场上活得很好,它就构不成遗产了。所以,我感觉到大家都有一种心态,认为它成了一个“荣誉称号”,使用者拿它当广告用,这样一来制度又被异化成另外一个目的了。同样,针对民间文学要首先把目的搞清楚,然后再去谈具体的规范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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