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芬兰有关法律规定,在芬兰70多个院团中,有54家院团接受国家资助。芬兰国家歌剧院是国家资助的院团之一,全院有演职人员600人,其中行政人员50人。剧院每年收入5000万欧元,其中政府投入约4000万欧元,占剧院总收入的75%,票房和赞助约占1000万欧元。剧院最高票价100欧元,最低票价14欧元,对学生、老人等特殊群众,实行优惠票价。
“一臂之距”带来的启示
首先,在芬兰、丹麦,确定院团获得政府资助的重要依据是院团的性质,即院团是营利性机构还是非营利性机构。芬兰、丹麦的艺术院团在设立时可自主申请为非营利机构或营利性机构,非营利院团可纳入政府资金扶持的范围,并通过法律来确定其非营利机构的地位。非营利院团享受部分免税政策,实行演出低票价,维持收支平衡。这一类院团获得政府固定资助的额度,要通过院团理事会研究,并根据每年的创作、演出任务作出预算,由文化艺术委员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营利性院团,则通过商业性演出收入、社会赞助及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收益。
在什么样的院团给予更多扶持的选择标准上,芬兰、丹麦更强调“弱小原则”、多样性民族特色原则(不一定是本土艺术)、独特性原则、地方自主选择原则,而艺术院团规模和影响力的大小,艺术水准的高低,艺术样式是否代表本土(或本民族)文化,不一定是确定扶持的必要条件。对各州、郡的地方院团扶持则由地方决定。
其次,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面向全社会的国家资助文化艺术的体系。1967年和1991年,芬兰分别颁布了《艺术促进机构法》和《艺术机构促进条例》,1969年颁布了《关于艺术教授和艺术家国家资助法》和《关于艺术教授及艺术家国家资助条例》,确立了国家对艺术资助的法律地位。在芬兰,对文化艺术的资助首先是对艺术工作和艺术家的资助,其次是对艺术项目和产品的资助,第三是对集体性文化团体的资助。从我国情况看,目前政府资助的对象主要是国办文化事业单位,其次是重点文化工程项目,少数面向社会个人(如对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的资助)。笔者认为,改革政府投入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建立面向全社会的资助体系,该资助体系不但包括国办公益性单位,而且要包括民营的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不但要资助文化机构、团体,更应重视对具有艺术天赋和创造力的艺术家的个人资助。
再次,鼓励社会捐赠与赞助,积极探索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公益文化事业的有效途径。为鼓励社会对文化事业的赞助,丹麦对赞助成本实行完全免税政策,对通过赞助产生的市场利润给予减税待遇。由于芬兰、丹麦实行高福利政策,因此,对艺术的大量投入成为福利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芬兰、丹麦非营利性院团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资助(财政)、彩票收入、演出收入,少数来源于社会赞助、捐赠,这与美国等国家非营利院团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