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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推动和发展创意产业(二)
--奥地利 韩国 芬兰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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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1-9 10:43:21 作者: 阅读次数: |
健全管理机制
为加强对文化产业的领导和管理,有效贯彻国家总体发展战略,走出一条高效发展的新路,韩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在文化观光部内首次设立了“文化产业局”,其编制不断扩充,目前已由原来3个课(相当于处)扩大到6个课,对文化产业各方面业务行使管理职能。2000年又成立了“文化产业振兴委员会”,文化观光部长官担任委员长,成员由国会委员、财政、外交、行政自治、文化观光、产资、信息通信、企划预算等政府部门次官,以及广播、电影、出版、音像、游戏等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基本职能是制定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基金运营计划,并负责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文化观光、信息通信等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建立各自下属的“游戏综合支援中心”、“游戏技术开发支援中心”和“游戏技术研发中心”,分别负责政策规划、产业园区建设与管理,以及产业技术开发。在卡通画形象文化方面也分别成立了负责创作和市场开发的专业领导协会。2000年至2001年,又先后组建了“工艺文化振兴院”、“文化产业振兴院”等机构。2002年7月,文化观光部将下属文化产业振兴院、广播影像振兴院、电影振兴委员会、游戏产业开发院等5个部门进行整合,组建“文化产业支援机构协议会”以减少业务重叠,实行信息共享,加强扶持力度。
实行立法保障
韩国以立法和法规建设体现国家意志,明确产业发展方向,规范运营秩序,凝聚国力、民力,确保文化产业高效有序发展。1999年2月,韩国颁布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界定了文化产业的范畴,对政府扶持文化产业的职责范围、实施手段、运营规则、组织机构、财源筹措及使用方法,均做出具体规定,做到政策落实,有法可依。依据该法,韩国政府1999年至2001年先后制定和实施了《文化产业发展5年计划》、《21世纪文化产业展望》和《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战略规划和政策引导,针对不同阶段出现的问题,适时采取有效的扶持对策。
在制定基本法的同时,还根据不同需要进行立法。1999年全面修订了《电影振兴法》,为电影振兴创造了宽松环境,规定设立“电影振兴金库”,为电影创作、制作和流通提供充足的资金。此外,韩国还先后颁布了《音像振兴基本法》、《关于唱片、录像带及游戏软件的法律》等部门法律,对各行业的运营规则也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其有序、快速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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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乔芳 添加到收藏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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