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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国家 |
版权法名称 |
内容或适应对象 |
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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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年 |
英国 |
《安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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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的第一部版权法,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是1709年由英国下议院通过的。由于当时英国女王安娜在位,所以又称其为《安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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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年 |
英国 |
《雕塑版权法》 |
适应于立体雕塑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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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年 |
英国 |
《美术作品版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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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年 |
英国 |
《音乐作品版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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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年 |
美国 |
《联邦专利法》和《联邦版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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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第一步联邦专利法和第一部联邦版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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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7年 |
法国 |
《印刷出版法令》 |
开始承认作者享有出版与出售自己作品的某些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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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 |
法国 |
《表演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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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第一个把作品的利用方式分为“直接传播”与“间接传播”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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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年 |
法国 |
《作者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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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表演权法》合为一体,形成《作者权法》,亦即版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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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 |
英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利比里亚、突尼斯、海地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
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1992年7月1日中国决定加入该公约,10月5日成为该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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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 |
德国 |
《文学与音乐作品产权法》 |
首先把音乐作品及音乐——戏剧作品的表演者,视为原作的“改编创作者”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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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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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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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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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戊戌变法失败后几年的沉寂,到1902年,中国思想界重新活跃,出版业再度繁荣,盗版问题也沉渣泛起并且来势凶猛。在此背景下酝酿的《著作权律》是中国第一部版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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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世界版权公约》 |
非自动保护原则,权利保护期,无追溯力原则,对伯尔尼公约的保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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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 |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
其邻接权未涉及任何受保护主题的精神权利,故“权利内容”仅指经济权利。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但是仅仅指享有“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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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罗马公约”,这是版权邻接权国际保护中第一个世界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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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 |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
并不直接保护任何版权或邻接权,只是要成员国承担义务,防止本国广播组织或个人非法转播通过卫星发出、但并非给该组织(或该人)作转播只用的节目信号。 |
1997年1月,已有21个国家参加该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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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
促进半导体芯片的国际保护,要求成员国建立起对芯片掩膜的“注册保护制”。 |
至今尚没有一个发达国家在该条约上签字,这一公约尚未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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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
是我国建国40年来的第一步著作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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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 |
世贸组织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
重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重申了对版权保护的权利限制与例外。还规定了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保护。 |
该协议是当前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且具有很强制约力的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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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
美国 |
《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 |
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著作权人为中心,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以确保网络的发展和运作。 |
《是数字时代网络著作权立法的尝试,亦是网络初期著作权利益冲突各方折衷的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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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版 |
将对著作权权利的解释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并增加了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表演权作了扩充解释。 |
解决了与《伯尔尼公约》和TRIPS的双重标准要求,增加了保护客体的范围和著作权权利的内容。使中国的版权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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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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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分别于2002年3月6日和2002年5月20日生效。截至2006年10月1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国家已达60个,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国家已达58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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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
中国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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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中国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2007年3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复函确认收到加入书。按照有关规定,两个条约将于2007年6月9日起在中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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