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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法三百年:流变与走向
发布日期:2008-5-7 9:17:17  作者:栾振兴  阅读次数:
     在每一个历史标志性的坐标点上,总会产生一些能够起到革命性变革的事件,它们在改写着世界经济文化的发展轨迹。版权法的确立便是其一,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便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在这些历史的节点上思考三百年版权法发展流变,恰逢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来概括。从内涵到外延,在这三百年中,各国对版权的定义和保护的对象虽有所差异,但是版权法所保护的内容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版权法是1709年由英国下议院通过的《安娜法》,它的出现标志着现代版权已经开始形成。在我国,1991 年6月1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起著作权制度。2001 年10 月27 日和2001 年12都对《著作权法》作了相关的修正,使中国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那么,下面表中的版权发展内容流变也许能提供给我们些许对版权认识的思路。 
 

 

时间

国家

版权法名称

内容或适应对象

意义

1709

英国

《安娜法》

 

世界上的第一部版权法,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是1709年由英国下议院通过的。由于当时英国女王安娜在位,所以又称其为《安娜法》。

1798

英国

《雕塑版权法》

适应于立体雕塑作品。

 

1862

英国

《美术作品版权法》

 

 

1882

英国

《音乐作品版权法》

 

 

1790

美国

《联邦专利法》和《联邦版权法》

 

美国的第一步联邦专利法和第一部联邦版权法。

1777

法国

《印刷出版法令》

开始承认作者享有出版与出售自己作品的某些权利。

 

1789

法国

《表演权法》

 

法国是第一个把作品的利用方式分为“直接传播”与“间接传播”的国家。

1793

法国

《作者权法》

 

与《表演权法》合为一体,形成《作者权法》,亦即版权法。

1886

英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利比里亚、突尼斯、海地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1992年7月1日中国决定加入该公约,10月5日成为该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

1910

德国

《文学与音乐作品产权法》

首先把音乐作品及音乐——戏剧作品的表演者,视为原作的“改编创作者”加以保护。

 

 

1910

 

中国

 

《著作权律》

 

 

经过戊戌变法失败后几年的沉寂,到1902年,中国思想界重新活跃,出版业再度繁荣,盗版问题也沉渣泛起并且来势凶猛。在此背景下酝酿的《著作权律》是中国第一部版权法。

195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版权公约》

非自动保护原则,权利保护期,无追溯力原则,对伯尔尼公约的保护规定。

 

1961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其邻接权未涉及任何受保护主题的精神权利,故“权利内容”仅指经济权利。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但是仅仅指享有“复制权”。

 

简称“罗马公约”,这是版权邻接权国际保护中第一个世界公约。

1974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并不直接保护任何版权或邻接权,只是要成员国承担义务,防止本国广播组织或个人非法转播通过卫星发出、但并非给该组织(或该人)作转播只用的节目信号。

19971月,已有21个国家参加该公约。

1989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促进半导体芯片的国际保护,要求成员国建立起对芯片掩膜的“注册保护制”。

至今尚没有一个发达国家在该条约上签字,这一公约尚未生效。

1990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是我国建国40年来的第一步著作权法。

1994

世贸组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重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重申了对版权保护的权利限制与例外。还规定了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保护。

该协议是当前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且具有很强制约力的国际公约。

1998

美国

《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

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著作权人为中心,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以确保网络的发展和运作。

《是数字时代网络著作权立法的尝试,亦是网络初期著作权利益冲突各方折衷的产物。

2001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版

将对著作权权利的解释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并增加了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表演权作了扩充解释。

解决了与《伯尔尼公约》和TRIPS的双重标准要求,增加了保护客体的范围和著作权权利的内容。使中国的版权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

2002

 

《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分别于200236日和2002520日生效。截至2006101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国家已达60个,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国家已达58个。

 

 

2006

中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等。

 

2007

中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200736,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20073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复函确认收到加入书。按照有关规定,两个条约将于200769起在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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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化创意产业参考》  责任编辑:齐骥  添加到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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