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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章:“非遗”传承需奋力
发布日期:2008-5-4 15:03:00  作者:王文章  阅读次数:
      面对不断加快的现代化进程,以前所未有的紧迫感和清醒的文化自觉,努力推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已经取得的进展与建立起科学、规范、持久、具有完整体系的保护制度距离尚远。其中,立法滞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和传承规律缺乏了解,保护方式欠科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而言,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持久战”,需要一代一代的人来做,仅靠调动积极性和应急性措施是不够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只有几年的时间,它的形态、构成、价值、意义、本质、规律,都仍然在科学阐释和界定的过程中,这给立法保护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我国50多年来对传统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以及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我国近几年来保护工作的实践,都为立法提供了基础。立法涉及到的一些难点,如语言的保护、民间信仰项目的保护等,也是可以通过深入调研,在总结实践经验及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予以科学把握的。在近几年的保护工作中,2005年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相继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目标、指导方针、工作原则等从政府规章的角度被明确提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还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目前我国保护工作取得全面进展,而又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进程,已是十分紧迫的事情。除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议程。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相应保护机制的健全,将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的有力保证。
  着眼于保护,除了经费投入等物质层面的保障以外,在保护方式上,注重保护的整体性、活态性,强调活态的立体性保护十分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要靠传承人通过一定的器具及具体的生产(表演)过程呈现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重视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但不能忽视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涵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这些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主要靠传承人承载和传承,所以保护工作不要见物不见人。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表现为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它,就要让它在一定的族群、地域的人们中间活态存在。使它与人民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让它在人民现实的活动中传承,让鱼在水里游,才会水欢鱼跃。要让它按照自身发展衍变的内在规律去衍变,不要人为地去改变这种自然衍变的进程。传承人有责任把前辈的传统和技艺传授给下一辈,并在传承过程中把自己新的创造赋予其中。只有尊重和把握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来的自然传承规律,才会让它在发展的社会进程中,以形神兼备的状态传之久远。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杨剑飞  添加到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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