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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为创意寻找新的保护机制
发布日期:2008-8-31 8:44:04  作者:  阅读次数:
      创意产业是目前世界各国所有产业中增长最快的产业。创意经济是指以创意产业为主导的经济。优化经济和产业结构,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抢夺创意经济这块“蛋糕”,而发展创意经济首先应当高度重视对创意的保护。

  创意产业与创意经济

  ●国际上通常把创意产业分为软件、数码、设计、建筑、艺术、出版、广告、影视等13个行业。
      目前,实现产业结构的高端化及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亟须大力发展创意经济。所谓创意经济,是指以创意产业为主导的经济。何谓创意产业?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首次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定义,将其界定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国际上通常把创意产业分为软件、数码、设计、建筑、艺术、出版、广告、影视等13个行业。创意经济之父霍金斯则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
  据统计,在当今世界,创意产业每天创造220亿美元产值,并以平均5%的速度递增(创意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和英国则更是分别高达14%和12%),是目前世界各国所有产业中增长最快的产业。种种迹象表明,创意产业已经或正在成为推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早在20世纪8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的经济学家罗默(P.Romer)就已敏锐地洞察了这一点,并及时得出了“资本时代正在结束,创意时代正在来临”的前瞻性结论。时至今日,世界上众多国家也都已纷纷建立起发展创意产业的国家战略和地区战略。
  广东目前正处于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时期,要使广东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及时得到理想的改善和优化,从而促进广东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慧眼识珍珠,抢夺创意经济这块甜美的“蛋糕”。

  创新版权保护制度

  ●在作品独创性的基础上为创意规定新的“创造性”要求,并授予创意人创意专有使用权。
  发展创意经济首先应当高度重视对创意的保护。然而,由于现代创意经济在世界各国兴起的时间不长,人类关于创意的激励与保护理论尚未展开充分的研究,有关创意的版权保护制度根本缺位。
  从有效保护创意,促进创意经济快速发展的视角来看,亟须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创新我国保护创意的版权保护制度安排:一是尽快修改《著作权法》,将创意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迄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沿用传统的版权立法理论和版权司法实践去认定和处理有关创意的版权纠纷问题,将创意彻底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对创意经济和创意人权益的极大伤害。
  为了充分发挥版权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现代创意经济的导向和激励功能,积极推动我国和广东现代创意经济的勃兴,完全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版权立法和版权司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其基本要求是应当将创意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变革简单套用版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的传统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模式(对这一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模式,法学界与司法界一直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应当重新予以诠释与论定)。与此同时,经济学界和企业界则更应深入研究如何有效保护源自个体的创意的对策措施,尽快形成有效保护个体创意的政策体系。二是调整版权立法,独立创设有别于传统著作权的创意权,为创意保护寻找新的保护机制。应根据高于作品独创性、低于专利创造性的原则,在作品独创性的基础上为创意规定新的“创造性”要求,并由创意人负担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具体证明,同时授予创意人创意专有使用权,保护创意的商业性开发、转让和利用。这一制度安排无疑能为创意及其产业化提供强大的激励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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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关村创意产业网  责任编辑:杨剑飞  添加到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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