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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权收费:从0到1的进步
——中国音像协会常务副会长王炬先生专访
发布日期:2008-1-4  作者:姚杰、陈镇华  阅读次数:

《参考》:现在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两家联合起来已经为KTV版权收费问题做了不少工作,您认为目前关于KTV版权收费问题中争论最多的是什么?

王炬:KTV收费这件事本身在社会各界产生如此大的反响,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舆论误导了。

从法律体系上来说,中国以前没有KTV收费,并不是KTV业者一定就愿意免费使用,而是因为没有这样一个体制去收费。尽管KTV歌厅自身只提供场所和服务,但是它的场所和服务的核心是KTV,这个KTV并不是词曲作者写的歌词和曲谱本身,而是经过唱片公司投资加工变成了一个音像产品。KTV经营者正是用这个产品,来赚消费者的钱。从商业的角度上来看,使用别人的东西要交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KTV征收版权费并不是行政事业收费,它不是“收费”,它是“买卖”。你用我的东西你就要付我钱,这不是强行来收费,这是一种买卖关系一种交易。现在法律界是承认这个的,就是说你使用了他的东西,你来向他付酬是法律规定的,那么你就应该执行。严格地说,成立了这个集体组织(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并不是代表政府来向使用者收费,它代表的是权利人,替权利人去行使这个权利。

现在看来,存在着很多错误的或者不准确的认识,比如事业收费、抬高物价等都搅在一起。实际上这些都是错误的,根本不存在这些问题,也就是说你提供的服务本身使用了这些产品,那么你就应该交这个钱。所以概念上的错误认识是其中一点。

另一点,我认为它不光是个收费问题,还是体现文化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对包括音像制品在内的文化产品,更注重它的传播,而不注重它的价值。试想,创作的过程肯定需要一定的投入,那么作为这些权利人、制作者,他就应该通过市场行为来回收,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毕竟你不能忽略这些创作者和表演者,还有制作者这些人的权利。所以我一直认为KTV收费高一点看体现了中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带有一点普及的意义看,就是它体现了文化价值,它毕竟是一种文化产品。我认为KTV这件事情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在人民群众中做一些常识性的普及,让大家更明确的认识到它不光是一个收费的问题。

 

《参考》:那现在收费事件进展中自身的压力是主要来源于平常日常消费的老百姓还是这些KTV营业场所?

王炬:应该说这个压力是来自政府。首先是有了法律,然后按照法律成立这样一个团体(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来收费,这也是经过国家版权局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和同意的,这都没有问题。但是由于行政力量把整个市场划分成条块。而恰恰文化娱乐场所是归文化部管,版权又归版权局管,音像出版又归新闻出版总署管;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是一家,所以他们之间的问题就好解决了,但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和文化部之间的问题就不好解决了。文化部一直认为是他们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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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化创意产业参考》2007年第10期  责任编辑:齐骥  添加到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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