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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文化产业开始兴起,并逐步形成规模。于2004年3月29日,国家统计局在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口径、范围。这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规范与促进作用。
最近,北京、上海等许多地方,又兴起了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同文化产业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在统计上如何分类。这就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文化创意产业同文化产业的关系
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前首相克林顿提出了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y)的概念。几年后,英国首相布莱尔又提出Creative Industry的新概念。直译为创造型产业,新加坡开始译成创意产业,甚为确切。创意指富有创造性的想法、构思、意念、主意。由于创意产业概念,并不含盖科学技术上的创造发明,而专指文化领域中的创新,因此,更明确的称为文化创意产业。其实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是一样的。
文化产业,可定义为,通过市场机制和运作,将文化制品及文化服务,转换为商品与服务,实现货币化的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则定义为,依靠个人的创造力、技巧及天赋,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而能创造财富与增加就业的产业。
将这两个概念进行联系与比较,就可看出,两者既有共同点,皆为文化领域中创造财富的产业;又有不同点,文化产业更为广泛,文化创意产业则专指通过知识产权开发和运用的那一部分。如果说文化产业是块奶油蛋糕,那文化创意产业就是蛋糕顶端的那块奶油。比如电影院、书店、画店、印刷厂、大剧院、电视台、互联网等都属文化产业,他们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但不能算文化创意产业,唯有构成知识产权的,如电影制片、出版、作画、文化演出、电视节目制作、动漫制作、互动游戏软件制作等等,能形成知识产权的那部分,才能称为文化创意产业。
由此可见,文化创意产业正是文化产业的源头与原动力,也是基础与主干。全世界有数不清的电影院,每年票房近千亿美元,都算文化产业的收入,但全球85%的片源来自美国的好莱坞,他们才算是文化创意产业,是他们制作各种影片,并拥有版权。所以我国电影院,放映这些美国大片,虽可创票房多少亿元,但大部分收入,皆被拥有知识产权的美国制作片商等拿走了。美国人通过版权,不仅取走了大部分利润,还通过这些影片,来宣传美国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动摇别国的传统文化与国家的文化主权。因此,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不仅是为本国的文化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也同样是为了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为了捍卫自己的文化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