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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3日,北京发布了内陆地区首个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这一标准的发布将对北京乃至全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在一片叫好之声的背后,我们又该如何冷静地思考其真正的意义和价值?本刊将为您全方位解读此“标准”,并探讨《标准》对产业政策的影响。 一、背景 2006年12月13日,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北京市统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于秀琴向社会发布了我国内陆地区第一个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测算结果。北京是继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有关部门发布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后,第三个发布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的城市。 《标准》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根据这一定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82个行业小类和6个行业中类被纳入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范围,并建立了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其他辅助服务9个大类在内的分类体系。在其他辅助服务这一类行业中,类似知识产权服务等不为人所熟悉的新产业也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一部分。
北京统计局调查队对2005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数据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已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支柱产业的地位初步确立。2005年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增加值700.4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10.2%,按现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4.1%,高于全市GDP增速。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实现收入2793.6亿元,增长13.2%。 其中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设计服务是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四大主体行业,2005年所拥有的资产和实现的增加值占全市文化创意产业的比重分别达到68.9%和76.1%。在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方面,出版物品种、电视剧出品集数、电影产量均在全国占据重要份额。2005年,全市出版图书10万余种,约占全国的49%。文化艺术和旅游、休闲娱乐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中所占比重虽然较小,但增势强劲,是目前本市文化创意产业中发展最快的两大行业。2005年两个行业增长速度均在4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