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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制度诞生前的喜悦与阵痛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的解读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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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3-17 23:14:13 作者:乔芳 阅读次数: |
北京统计局调查队表示2007年将在现有的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全面系统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制度,定期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价,届时一个新的产业指数将在北京诞生。 二、四大跨越助推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 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开始中国化 2006年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普及年,被引用最多的是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提出的定义:所谓创意产业,就是指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概念一经提出就以其极具吸引力的表述受到很多国家和舆论的追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纷纷仿效,研究和推动自身创意产业的发展和政策。但实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应用这一概念时理解并不相同,表述上也有差异。文化创意产业在有的地方也称创意产业,同时也与美国的版权产业在外延上极为相似。这一概念进口到中国之后,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多数人包括学者都默认了英国的定义,但英国的定义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情况,在应用时又多与文化产业混为一谈。这给文化创意产业的理论建构和政府的决策都带来一定的混乱。什么是文化创意产业,什么才是中国意义上的文化创意产业,是我们不能忽略的重要命题。此次《标准》的出台,是对文化创意产业概念本土化的一次有效尝试。虽然这一概念仍然脱胎于英国的定义,但至少更趋近于中国的情况。他和英国的定义有以下四点区别:一是不再强调源于个人的创意,而强调创意只是手段;二是将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并列为核心价值,而不单只是强调创意,表述上更为具象,也与所划分的行业类型更为吻合;三是不强调对社会财富和就业的贡献,而强调其为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功能,这与我国现阶段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状况也更为相符;四是提出文化创意产业是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揭示了这一产业的一个重要属性,即它不是指某一单个的产业类型,而是一个集群的概念。 这一概念的提出也使得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的理论分野更为清晰。我国文化产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反映了中国文化发展的特殊背景和中国自身发展阶段的特征。20世纪40年代国外就提出了文化产业范畴,但由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状况差异大,作为产业分类概念,文化产业没有统一的内涵标准。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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