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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国一直在努力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梳理解读
发布日期:2007-7-11 16:30:51  作者:孔令顺  阅读次数:

       2007年6月9日,是中国的第二个“文化遗产日”。在党和政府长期的努力下,中国的文化遗产尤其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人们的观念和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在较长的时期内,并未能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其处境也更为艰难和紧迫。如何更好地保护传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实不仅仅是各级党和政府以及专家学者的事情,更需要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积极参与。 

一、国家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1.宪法赋予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内的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以根本性的国策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这些条款不仅体现了国家保护传统文化的根本意志,更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保障,指明了方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酝酿与起草 
      从上个世纪末,中国开始进入以立法方式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阶段。1998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研;1999年文化部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并于2001年着手起草法律文案。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建议稿)》,这标志着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04年,中国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实现保护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履行国际承诺两方面的协调统一,法案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继续予以充实和完善,力争早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 

二、扎实有效的保护工作 

1.建国后长期坚持不懈的工作 
      建国以来,在党和国家制订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各级政府机构和文化艺术部门为保护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通过建设和完善文化基础设施、健全和强化保护工作机制、交流和探讨学术思想及实践对策、激励和促进传统文化艺术生态发展等各种措施,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在抢救、保存、承传、宣传、弘扬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可喜的成果,对中华民族文化的整体复兴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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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化创意产业参考》2007年第6期  责任编辑:杨剑飞  添加到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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