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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和谐发展 求同存异是上策
发布日期:2007-5-31 16:41:02  作者:刘河  阅读次数: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中国的网民人数已经超过了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达到了144亿,网络服务提供商也相继呈现出了爆炸般的数量激增。对于生活正在日益数字化的现代社会来说,这无疑是件“可喜”的事情,然而无奈的是,在“可喜”的背后,接踵而来的却是另一件实在让人喜不起来的尴尬事——以著作权纠纷为主的无穷无尽的网络诉讼正如同一根根坚韧的藤条,纠缠和羁绊着中国网络产业和整个文化创意产业前进的步伐。

 

  搜索行业的先锋——百度、雅虎先后成为唱片公司起诉的对象,目前一审结果一胜一负,下文虽犹未可知,但揣测起来,着实不怎么阳光。一股强烈的危机感迅速笼罩了整个网络行业。而另一边,越来越多的唱片公司、音乐人却正在摩拳擦掌,跃跃欲试,意图效仿先驱,收复失地……口水大战四起,声讨檄文漫天,网络江湖的“火拼”与“群殴”似乎已经到了一触即发的边缘!

 

  日前,一场由网络版权相关企业代表、深谙著作权法精要的多位法律专家共同参与的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者共同就网络产业与音乐产业的和谐、健康发展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沟通。而与会各方在有所收敛的申诉和鸣冤之余,所流露出的一丝对局面的共同担忧,和对行业共赢的共同期待,着实让大家松了一口气。求同存异,策略性地将干戈化为玉帛,摒弃对蝇头小利的过分追逐,希冀优势互补带来的利益最大化,有可能成为各方对于网络产业与音乐产业和谐发展的共同的理解和选择。

 

  “我们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尽量把各个环节的问题都解决掉”

  

   谈及网络环境下的音乐盗版行为,作为在纠纷中受损失最大的一方,唱片公司的代表每每都是难掩怒色、义愤填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亚平,声如洪钟,说起做唱片的辛酸来,也是感慨万千。“唱片公司的投资风险是很大的,花了很多钱。一年可能出20多张唱片,唱片不红的话,肯定是一点收益也没有。普通产品生产出来了,即使赔本也不可能是血本无归,但是唱片不一样。所以这个行业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而对于如何解决目前网络上存在的盗版音乐问题,周亚平的语调诚恳了不少。“互联网产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它是需要发展的。同时它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我觉得这个是要逐步去解决的。现在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网络)推广发行的平台上,没有一个成熟的商业模式。而在无线(音乐下载)这一块,我们有一个相对规范的模式。我们通过运营商,有一个正常的分配。”“这个问题非常困扰我们,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商业模式,我觉得这个问题始终是不好解决的。”“我们希望产业链上的互联网企业和唱片公司能够坐在一起,研究出一个非常好的商业模式,能够把我们大家各自应该赢得的利益分配得当。”

 

  无独有偶,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柯也提出了类似的疑问。“为什么非得逼着我们在法庭上探讨这个问题。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形势这么好,为什么不能从商业模式上来讨论呢?新技术给我们带来的是商业模式的简化,应该促进我们很多行业的发展。”“我们这几年在移动(网络音乐下载)那里赚了不少钱,目前我认为我们这个行业,唯一能在互联网上赚钱的方式只有通过移动短信的方式。”而要走出这样的困境,“国家为什么提出了创意产业,因为这是我们未来的发展机遇。我觉得大家都应该在各个环节里面,站在更高的角度,想出一些办法,把现在网络纠纷的事情解决掉。”

 

  “版权法保护的是文化产业的整体利益”

 

  相同的问题,在法律专家的剖析中,就更加明晰了。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向大家提出了一个问题:“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应该往哪个方向考虑?”

 

  张平认为,“版权法一直在强调保护原始创作者的利益,但是在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实际上更多的是保护了权利人的代理商的利益,特别是出版业、唱片集团、影视公司的利益。可以看到,版权法的价值取向实际上是保护版权贸易,发展文化产业,这是全球版权法实施的效果。遗憾的是,中国的版权法还没有达到这个目的,没有通过20多年的实施,让我们的版权贸易发展起来。”“其实版权保护不在于制止,而在于传播。一旦打开授权的瓶颈,给一个合理的授权条件,整个传播渠道就一定会畅通起来,减少很多纠纷。所以在处理版权保护问题上,必须考虑到尽可能制止恶意和恶性的侵权而更多情况是引导构建畅通的传播渠道,支付合理的版权使用费。”

 

  而对于国内在彩铃和彩信上成功的商业模式,张平给予了高度评价,“中国唱片公司的竞争目标应该是国际唱片公司,而不是互联网公司,应该考虑和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发新的商业模式去和国际唱片公司竞争。以彩铃为例,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都从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彩铃作者也有不小的回报。这样的模式完全可以推广到音乐和影视的网络下载中。”

 

  在这样一个敏感时期,针对这样一个貌似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面对有可能出现的唱片公司网络产业“火拼”到底的局势,张平教授分析了可能出现的“诉讼爆炸”。

 

  “法院的判决就是一种引导,要促进行业的良性循坏,不能只停留在诉讼的表面。百度或者雅虎的案件可能引发的结果就是,很多权利人会造成一个效仿的高潮,不论是文字还是图片等等,甚至律师直接找到权利人,免费或者风险代理去帮助打官司。最终后果可能会造成大量同类诉讼但却不能有效禁止,一方面引发社会管理的过高成本,明显不利于社会发展,同时由于不能全部解决这类问题,也会影响版权法的权威性,还会给那些总是拿版权保护给我国施压的国家以进一步的理由。”

 

  “应该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潜力”

 

  “态度决定一切”,那么在态度一致的情况下,在寻求共赢道路上,有关角色又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华东政法大学王迁副教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电话采访中认为,在衔接权利人和互联网企业,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等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备非常大的潜力和作用。王迁认为,“将来随着集体管理组织逐渐成熟和完善,网络授权这个环节应该会得到很大的改善。目前互联网企业和权利人都面临一个问题就是,权利人发出授权和许可比较困难,而互联网公司获得授权也比较困难,不知道该找谁。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起到一个中介和桥梁的作用,一方面代表著作权人去发放许可,来收取费用,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也可以知道找谁去交钱。”“互联网企业的法律风险也就不存在了。”“这对于未来互联网企业合法的使用作品并展开经营活动,应当说是非常有利的。”

 

  此外,在政府层面,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卢麟认为,在权利人与互联网企业求同存异的同时,政府部门持续有力地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也非常关键。对于中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崛起,这位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语重心长地说,“中国互联网事业发展已经走到世界前列,因此中国互联网今后能不能够健康发展是一个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众多的问题里面,版权保护又是重中之重。”“我们要注意到利益的平衡,我们既要保护版权所有人,又要维护互联网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如果没有这个,互联网事业发展不起来,光强调保护版权的利益也没有用。我讲过许多次,任何形式的复制、临时复制都是不允许的。后来改了,因为没有临时的复制、没有互联网事业的辉煌,相关的文化事业也没法做了。”
 
来源: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王琳  添加到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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