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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为动漫产业佩“护身符”
发布日期:2007-7-20 21:57:43  作者:章庆  阅读次数:

      目前,动漫已扩展至影视、网络游戏、手机彩信、多媒体等多个领域,并带动了服装、玩具、音像制品等相关产业发展,已经成为一个有着巨大市场商机和文化影响力的创意产业。然而在我国,动漫产业在版权保护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手段和运作模式,严重制约了其发展步伐。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目前,国家对动漫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大,我国的动漫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在版权保护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手段和运作模式,严重制约了动漫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前景至关重要。

  重视漫画的版权登记

  动漫即“动态的漫画”。一般说来,动漫产业分为3个阶段:漫画阶段、动画片阶段、动漫衍生产品阶段,动漫的版权保护贯穿于动漫产业的各个阶段。通常认为,漫画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平面)美术作品,动画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动漫衍生产品则属于(立体)美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漫画作为动漫产业的基础,对其保护应从保护美术作品的角度出发,结合漫画本身的特征,在版权登记、许可使用和侵权认定等方面进行。

  漫画版权登记对于动漫版权保护非常重要,因为作为动漫基础的漫画,创作往往由团队(如工作室)完成,漫画版权登记则主要是对著作权人身份的认证,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人的初步证据,也是权利人许可使用和转让版权的重要凭证。漫画创作完成后,著作权人可以自愿进行版权登记。

  认定著作权人的依据往往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无论是工作室、法人单位,还是其他组织完成的漫画,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人非常必要。例如工作室的负责人和其雇佣的人约定,法人单位和其职工约定。而在委托创作时,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更加重要,否则,漫画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许可使用方面,漫画的第一次使用往往是出版,常见的出版形式是杂志刊载或者连载,或者是出版漫画单行本图书;第二次使用是把漫画动态化,做成电视动画、电影动画;利用电视动画、电影动画的形象,开发动漫衍生产品,如玩具、文具、生活用品等,则是对漫画的第三次使用。

  无论是以出版、许可他人做成动画片,还是开发动漫衍生产品等方式使用漫画,著作权人均可以把一种或几种使用方式,授权一家或多家单位(或个人)使用,以专有使用或非专有使用的形式使用漫画。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对于没有明确许可的权利,仍然属于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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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levelup.cn  责任编辑:王琳  添加到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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