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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不必排斥市场化
发布日期:2008-3-7 15:20:25  作者:宋雪莲  阅读次数:
      徐嵩龄(国务院参事): 正视和承认“遗产产业”
  像乔家大院这样文物遗产单位的经费短缺,各国皆然,遗产单位以适应市场的方式经营,也是国际遗产界的普遍趋势。我国遗产单位这样做,不仅无可非议,而且应当提倡。但关键是怎样适应市场,利用市场。
  对文物盲目的经营开发出现的问题,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4个方面:在市场化经营中,追求经济利益第一,而不是以保护为前提,他们或是让保护为经济让路,或是放弃保护,也有的不知如何在经营中保护;遗产经营权转让不是在文物遗产单位之间进行,而是转让给不具遗产保护资质的纯商业单位;遗产的市场化经营,往往忽视或无视遗产的公益性质,有损公众利益;遗产单位的经营,往往忽视或无视遗产所在社区的传统权益。
  遗产单位的经营模式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在遗产保护为前提的条件下,我国遗产单位的经营权转让应提倡在同行业中进行,确保承接者的遗产保护资质。缺乏经营能力的遗产单位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这样做既可改善经营状况,又可规避经营权转让风险。遗产单位的经营收益不能仅盯着门票,应当围绕遗产,发展一连串文化创意产业,并同时开发旅游业及其派生产业。遗产单位的经营一定要处理好它与遗产地社区、当地政府的关系。应当规范这三者从遗产经营活动中怎样获取各自利益。我国遗产主管部门应修订和完善有关遗产经营内容的法规,强化政府对遗产产业和遗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培养专司遗产经营的公司和专职经理人。
  谢辰生(国家文物局法律专家组专家) :文物和旅游可以搞合作
  上个世纪80年代的时候,我们文物保护部门和旅游部门的合作是非常好的。比如秦俑的开发,都是旅游部门掏的钱,然后才产生了极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说,文物保护离不开旅游开发,旅游开发也离不开文物保护,做文物保护的一定要有旅游意识。同样,做旅游开发的也一定要有文物保护意识。
  当然,这些都应该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没有资质的企业经营文物景点,以及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这都违背了国家文物保护法的内容,所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企业可以在文物外围进行许可经营。文物的保护费用主要还是要依赖于国家财政拨款。
 
来源:京华网  责任编辑:乔芳  添加到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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