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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2008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已公开面向社会征集。有关部门将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对文艺演出、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八个行业进行重点支持。
相关规定详见以下附件:
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结合《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征集2008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的文化创意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08年4月20日—5月20日
三、资助范围
1.文艺演出
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
3.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
4.动漫游戏研发制作
5.广告和会展
6.古玩和艺术品交易
7.设计创意
8.文化旅游
以上八个行业的重点支持方向详见《2008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
四、资助方式
1.贷款贴息
积极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开展文化创意活动。对于符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支持重点,已取得银行贷款并付诸实施的,可申请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凭证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贴息金额。
2.项目补贴
对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在推动产业化发展等方面有重要引导作用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给予适量的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奖励
对于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研发优秀品牌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项目,给予奖励。
五、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2.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4.项目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项目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3.项目单位违反《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4.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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