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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七、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于5月20日前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区县受理单位进行申报。市有关委办局负责本系统市级单位的项目申报受理。
2.区县或有关委办局受理申报材料,按照本公告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各区县受理单位或有关委办局汇总整理并将所有材料于5月27日前统一报送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3.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市财政局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中,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资助方式和额度。
八、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受理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一)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加盖公章)(见附件2);
2.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3.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双方有效印鉴);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2007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6.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项目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申请报告》(加盖公章)(见附件3);
2.《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含电子版)(见附件4);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07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5.有自筹经费及配套资金来源的,须提供资金到位相关证明材料;
6.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三)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申请报告》(加盖公章)(见附件5);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07年度的完税证明;
4.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5.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四)申请上述三种支持方式,除提供相应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预算管理要求,提供项目相关基础数据(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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